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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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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也不是很隨便的,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那從法律角度來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一)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的條件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盡到提前通知義務,且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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