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檔案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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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檔案會怎麼處理?
一般檔案會退給勞動者或退到勞動者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 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試用期辭退;
2、嚴重違紀員工的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直接把勞動合同檔案退給勞動者本人的比較少,很多可能很多勞動者從始至終都沒有見到過自己的勞動檔案,這是因為我們的勞動檔案基本上都是保管在國家有關單位的。除了檔案之外,還有勞動合同證明,所以用人單位不會在檔案上胡亂記載解除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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