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要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那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本站為您介紹。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不管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就是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的,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諮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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