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內容怎麼樣?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所以項某在飼料公司工作10年,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10個月的工資,雙倍的話就是20個月的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在這三種情形下公司如果當時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的。除此以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按照工作年限的,就不僅僅侷限於雙倍賠償了。此外還會涉及到雙倍賠償的一種情形就是一個月之內沒有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雙倍賠償一共就是這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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