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合同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但是在期限之內也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企業如果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有前提條件的,往往都是因為員工對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害的條件下。那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有什麼條件?
一、勞動者如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往往都是因為公司對勞動者進行剝削壓迫或者不遵守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但是用人單位沒有錯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是可以的,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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