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履行有什麼要求
通常在勞動成立並且順利生效之後,其實才會涉及到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而此時任何一方出現不積極履行的情況,其實對另一方都是會造成影響的,只不過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造成的影響大小也存在差異。而對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其實也有嚴格的要求。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勞動合同的履行要求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有什麼要求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提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採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2、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履行勞動合同遵循什麼原則
(一)全面履行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全面履行,有以下幾點要求: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義務。
2、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動合同附隨義務。由於勞動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有不斷擴張的自然傾向,勞動合同自然增加的義務,雙方也應當履行。
附隨義務因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以下義務,雖然勞動合同未作約定,也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當然義務:
(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是忠誠義務,包括工作盡力避免用人單位利益受損害或者減少用人單位的利益損害、不得為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的行為、工作過程中遇有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情況立即彙報等。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主要是保護等義務,包括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保護勞動者不受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發展機會等。
(二)勞動者親自履行原則。勞動者親自履行,是指勞動者必須本人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決定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賴關係,雙方當事人是經過慎重選擇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選擇了勞動者,就是選擇了該特定勞動者本人的勞動能力,而不是選擇了一般的勞動能力。所以,勞動者只能以本身藴涵的為用人單位所選擇的勞動能力親自履行勞動合同義務。
(三)繼續履行原則,即在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前提下,未出現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情形,勞動條件沒有較大變更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繼續履行。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那麼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其實都是有約束力的,對於勞動合同當中明確約定了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就要嚴格履行。不過也要小心注意,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的情況,要知道此時該怎麼做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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