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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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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要求有哪些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綜上所述,勞動者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必備條款,其它事項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條款裏面,往往會寫清合同履行地,這樣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確定仲裁管轄。履行地就應該是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或者是用人單位所在地。對於履行地,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