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有什麼要求?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在用工期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有什麼要求呢?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有什麼要求?
1、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必須在用工一年內,因為仲裁時效是一年,過了一年勞動者就失去了勝訴權;
2、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最好填寫開始工作第一天開始。
二、補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三、勞動合同違約的情形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且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的辭退員工。所以,大家對補籤勞動合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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