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予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支付最長不超過1年的二倍工資差額。就是補足另一倍工資。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最長可能支付勞動者11個月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但法律還規定了仲裁時效,對勞動爭議應該在一年內提出。所以,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建立勞動關係超過2年的,雖然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但只要用人單位提出已過仲裁時效,這時勞動者的請求不能得到主張。建立了勞動關係超過1年未超過2年的,可以得到全部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建立勞動關係1年以內的,根據工作月份減去1個月,可以得到相應月份的二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未簽訂合同有什麼處罰?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籤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於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於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閒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1、未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但是在生活當中工作的話,那麼簽訂勞動合同是順其自然的事情,但是有些單位卻是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確實,勞動者也在其中進行的勞動合同當中的義務,這個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方面支付雙倍的工資,在法律上是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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