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時間是什麼時候?
勞動合同一般在到期前一個月之內續簽,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須賠償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屬於離職嗎?
屬於離職,但是要通知用人單位。
1丶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終止,這並不以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技術工作而轉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且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使出現工作未予交接的情況,責任也應由公司承擔。
2丶如果説公司還有一個月半月工資沒發給勞動者,勞動者應該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立即補發。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要求公司補發被拖欠的工資外,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合同而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
4、如無特殊工作需要交接,可以對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但即使確實需要本人回公司交接工作時,交接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一般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協商是否需要續簽勞動合同,雙方有繼續合作的意向就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續簽不用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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