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474條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三大訴訟法之一,內容非常詳細,之後,最高法又出台了有關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條文進行了詳細的説明。其中在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上面,用了大量的條文,其中就包括第474條。那麼,刑訴法解釋474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解釋474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74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徵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三、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做了進一步的説明,按照刑訴法解釋474條規定,對於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果法院決定採取簡易程序的話,必須徵得未成年人代理人的同意才行,否則不能採取簡易程序。如果按照簡易程序辦案的話,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日審理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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