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扣税嗎
隨着地區經濟交往的日益密切,人員流動的增加。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也日益頻繁。當用人單位單方面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時,出於對勞動者突然失去工作待業找新工作這段時間沒有收入來源的關切,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需給予被辭退員工一次性經濟補償。那麼勞動者獲得的這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扣税嗎 ?
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繳納計算原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税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實踐中作為勞動者對抗一個具有法定資質的用人單位仍然比較困難。當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並無過錯的情況下一定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用人單位索要一次性經濟補償。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扣税嗎的問題小編已經給出了答案。如果還有同類問題應及時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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