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上税嗎
在我國現行勞動法的保護下,企業與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但是個人在拿到這麼一筆經濟賠償金後又會思考這樣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上税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面內容中位大家做詳細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税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國税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税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税={[(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税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税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户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髮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因為在企業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支付給個人的經濟賠償金屬於個人所得部分,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所做出的規定,個人領取的賠償金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上税嗎這個問題上,本站小編建議大家在領取賠償金後及時向税務部門交納税款,依法納税。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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