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事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一、遇到民事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也可以找居委會調解,還可以提起訴訟。
1.民事糾紛可以雙方自己協商,達成和解,這時候不需要藉助第三方。
2.和解不成可以找居委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雙方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就可以。調解不成功的,可以雙方約定去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處理較快,一裁定終局,仲裁委員會會下仲裁裁決書。
3.最後還可以走訴訟的道路,找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這樣比較耗時間。
二、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經過一審程序後,遞交起訴書到被告處。
1、先通過一審程序,原告遞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處;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若未在有效時期內遞交答辯狀,也不影響審理;
3、在開庭審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併發布公告;
4、法庭在調查階段,根據原被告出示的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等,法院及時做勘驗筆錄,並宣讀鑑定結論;
5、法庭辯論環節,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先後發表意見並進行答辯
6、最終法庭作出判決。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三、一般起訴民事糾紛要多久結束?
一般六個月之內結束。
1.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2.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訴訟流程一般會在六個月之內結束,向遞交起訴狀那天算起的,法院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當事人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都是會允許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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