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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勞動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勞動爭議當中有一種是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的,很顯然這類糾紛主要就是圍繞勞動合同展開的。而具體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那到底勞動合同糾紛怎樣解決才好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瞭解。

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辦法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

勞動爭議---企業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法院起訴

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第三宣傳法律、規章和政策,用規勸疏導的方法,促使雙方相互諒解,達成一致。調解的原則是雙方自願,是否採用調解辦法解決問題,需要雙方自願;能否達成協議,也需要雙方自願。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不具有強制命令和裁決的權力。企業調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60日內,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超過時限的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理。當然,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超過申訴時效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仲裁是通過仲裁機構對矛盾爭議進行裁決,判定雙方責任。它是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廣泛應用於經濟、涉外經貿、海事、勞動等領域。勞動爭議仲裁有自己的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我國其他糾紛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即當事人是否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需要雙方自願,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而另一方不願意採用這種方式,那麼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仲裁申請;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原則”,即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其他糾紛實行“裁審分軌”制,即通過仲裁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裁審銜接”制,即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縣級勞動行政單位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後組成仲裁庭。調查瞭解事實的真相,先行調解,爭取雙方自願和解,若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依據我國法律對爭議問題做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不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受理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合同糾紛怎樣解決?實踐中,供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選擇的解決方式是比較多的,具體應該選擇哪一種,則當事人就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判定了。當然,建議最好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標籤:合同糾紛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