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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員工可不可以和兩家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通常勞動者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也可以在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下以“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方式簽訂兩份甚至多份勞動合同,對於簽訂“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形,雖然法律沒有禁止,但基於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用工內容等客觀情形,此種用工方式存在的可能性極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個員工可不可以和兩家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