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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追訴年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糾紛追訴年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糾紛追訴年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爭議在訴訟前須進行勞動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因此須區分仲裁時效期間和勞動訴訟期間。

1、仲裁時效期間

(1)一般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時效中止:期間出現法定事由,仲裁時效會自動中止(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中止事由消除之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特殊情形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期間

(1)一般規定(適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當事人對仲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仲裁終局案件,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

勞動者:對於仲裁終局案件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若對裁決不服,則必須先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若法院裁定撤銷,對於該撤銷裁定不滿,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仲裁時效期間一般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勞動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算。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