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協議書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的進一步補充和修訂,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特別是在勞動者和僱傭單位有利益衝突或者矛盾點,勞動合同中對此又沒有相關的説明,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補充協議顯得尤為必要了。那麼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協議書的內容又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雙方自願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內容: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此協議,作為勞動合同(合同編號:)的補充條款以其共同遵守,並確認為解決雙方爭議時的依據:
一、協議前提:
1、乙方願意成為甲方員工,將其智慧貢獻給甲方事業,受僱於甲方不違反其任何約定或法定義務,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訂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3、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錄用條件、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的情況。
4、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保證其執照、證件或資格在受僱期間的維持。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權對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乙方應當服從。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期限不超過3個月)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雙方無需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現,經考核乙方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否則,甲方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甲方規章制度依法視乙方為曠工,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待遇亦根據崗位實際作相應調整。
三、工作時間
雙方約定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將安排乙方補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安排,乙方屬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甲方不再作加班處理。
四、教育培訓:
甲方有為乙方提供學習條件的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提供的各項培訓,以提升自身素養與職業技能/乙方自願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培訓不計入加班時間。
五、規章制度:
1、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合理規章制度(見《員工手冊》);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範;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2、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如有違反,甲方有權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作出相應處罰(包括罰款、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要求賠償。
4、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後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甲方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公司規定履行交接義務的,或者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不辭而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6、乙方正常離職的,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時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未按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2)拒不辦理離職手續的;
(3)因無法聯絡致使甲方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乙方的。
六、送達條款:
1、甲乙雙方向對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對方均應配合簽收,否則發送方以可確認收悉的方式,郵寄至勞動合同首部載明的甲方地址、乙方現住址或户籍地址,郵件一旦發出,即視為送達。
2、乙方被證實確實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應在處分通知上簽名確認,拒絕承認犯錯的,可由人事部門主管會同其上級、同事證明人簽字,處分仍然生效,處分通知並將在甲方公告欄公告,乙方認可上述方式的法律約束力。
以上內容為勞動合同補充內容,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也是一樣,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通過上面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及協議書的相關內容。相信您一定對此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在我們遇到此類問題需要這樣一份合同補充協議的時候一定不要含糊,只有握住了法律這把利器,才能避免不應該有的傷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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