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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補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夥補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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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