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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解聘如何處理?

一、深圳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解聘如何處理?

深圳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解聘如何處理?

合同期內被解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則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一般工作每滿一年,需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一年,但在半年以上的,需支付1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半年的,需支付半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的,則不能要求經濟補償。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但需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

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的。關於賠償金的規定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違法辭退員工有哪幾種情形?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説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公司在合同期限內無理由的辭退員工是需要對員工按照勞動法中的相關要求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如今各種法制已比較健全,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幾經修改,越來越符合實際操作,能切實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合同期內被辭退員工需要賠償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必須要嚴格執行否則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