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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如何處理?

一、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如何處理?

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如何處理?

試用期籤勞動合同被辭退了申請補償分兩種情況,如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就沒補償。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試用期不給工資,可以申請仲裁嗎

對於新職員在試用期間,公司就不給工資的,職員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的。按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此時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如果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按規定,我國申請勞動仲裁是有受案範圍的,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值得注意地是,要是勞動糾紛是在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也不屬於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就沒補償,無過失性辭退,以書面通知後並可以補償一個月工資,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企業都和員工簽訂一分勞動合同,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