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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通過事先通知等相關的履行正規的辭退的手續,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進行賠償。具體流程如下所述。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

(1)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反紀律情況説明”等等;

(2)有員工本人簽字的違記錄、處罰通知書等;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

(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

(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反紀律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

(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反紀律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

(3)對有違法行為(如賭博、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等等。

(五)後義務程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説要對於勞動者進行辭退的話,他們必須要提前的通知勞動者,讓他們有一個心理方面的準備,並且可以寫快速的找到下一個工作單位,這對勞動者也是一種負責的態度,否則違法辭退的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