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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糾紛法律援助是合理的嗎?

一、村民糾紛法律援助是合理的嗎?

村民糾紛法律援助是合理的嗎?

村民糾紛法律援助是合理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農村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聯合發文把"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六種情況。其中,"經濟困難"的情況具體化為兩條,即:

①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②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四條",即: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④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⑤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⑥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在現實情況中,會出現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聘請律師,為了保障他們的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制度。而當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這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優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