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做什麼?
一、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做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相關義務,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主要義務有三項:
(一)、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規範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根據、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經濟補償和賠償情況等,並送達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勞動者符合失業條件的,應當協助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還用收回嗎?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收回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蓋章確認的,雙方各對己的勞動合同進行保管。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收回,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相關部門反應情況。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要給員工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員工的勞動合同是由自己保管的,用人單位無權收回,因此,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不能回收員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明確了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出現勞動糾紛時,是員工維權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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