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對於一個用人單位來説,他不能夠隨意的和勞動者接觸勞動關係。因為隨意的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話,是需要受到勞動法的規制的。因此,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想要了解一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4種: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3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事先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的,或者用人單位對工會的意見不予理睬,不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有效?對於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未規定。筆者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合同法追求的目標,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應當從嚴控制。法律既然規定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就應當嚴格執行,違反該程序的,應當視為解除行為無效,這才能夠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還是期待着法律的實施細則能夠對此予以明確。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首先就是在我國如果用人單位想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分為可以隨時解除,還有就是一種必須提前30天告知。其次就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的,在勞動法中規定了一些事不得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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