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單位親算錢款如何立遺囑?
一、死亡後單位親算錢款如何立遺囑?
去世後後單位親算的錢款是不能立遺囑來進行分配的,因為這筆錢是職工因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這筆錢,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基於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死亡撫卹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卹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做出規定,則應屬於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卹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於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卹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卹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二、需要依靠死亡職工提供生活來源的人有哪些?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死亡之後就代表着這筆錢不是屬於死亡的生前財產,對於這筆錢是不能夠用立遺囑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生前的財產與死亡之後得到的錢這兩筆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讓需要得到的人可以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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