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沒立遺囑死後財產如何分割?
一、丈夫沒立遺囑死後財產如何分割?
丈夫沒立遺囑死後遺留的財產稱為遺產,沒有遺囑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協議依協議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對於遺產繼承的具體方式和方法應當基於實際的遺產清算處理情況而定,沒有遺囑的,可以依據法定繼承人的相關順序來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遺產,但涉及到符合相關條件的,也可以按照不公平分配的方式來進行多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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