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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死亡後遺囑能否公證

法律2.29W
遺囑人死亡後遺囑能否公證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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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亡後遺囑如何執行

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老人由於一些原因不能手寫遺囑的,可以通過代書或者錄音的方式完成。錄音遺囑內容應當封存,老人在錄音的時候,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錄音完成後,由見證人或者立遺囑人保管。如果在遺囑執行的時候,子女對錄音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