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病重糊塗如何立遺囑?
一、父親病重糊塗如何立遺囑?
父親病重糊塗是不可以立遺囑的,要確定老人是否喪失認知能力,喪失的不能訂立遺囑;未喪失的可以請律師訂立遺囑或去公證處訂立。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這是因為意識不清的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故所立遺囑無效。該痴呆症病人是否屬於此類情形,應以醫學證明為準。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二、遺囑人具備的遺囑能力認定標準是什麼?
遺囑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
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對於遺囑的有效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涉及到具體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認定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經過醫學鑑定後,發現並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那麼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進行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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