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勞動者辭職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員工辭職,什麼流程能解除勞動合同?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向單位提出辭職之後,用人單位要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不想幹了,可以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想繼續聘用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要跟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社保轉移手續,檔案轉移手續,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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