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領失業金期間能籤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領失業金期間能籤勞動合同嗎?
也是可以的,勞動者與新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重新就業,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如何簽訂長期勞動合同?
沒有長期勞動合同,只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對於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達成共識,即可訂立。
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首先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訂立開放式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達成共識,不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違法手段,遵守法律有關規定,即可訂立不限成員名額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員工領取失業金期間也能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就不能再領失業金了。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沒有長期勞動合同的説法。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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