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貿易仲裁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經濟貿易仲裁管轄權如何確定
經濟仲裁的管轄地的確定:仲裁機關按照行政轄區來確定受理案件的權限。
仲裁一般管轄是“仲裁特殊地域管轄”的對稱。也稱“仲裁一般地域管轄”。即按當事人所在地確定仲裁管轄機關。實行申訴人就被訴人的原則,即要求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機關在提出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仲裁條例》規定,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這樣規定便於傳喚當事人到仲裁庭參加審理,也便於仲裁機關在審理中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更有利於仲裁機關生效調解書、裁定書的執行。
二、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訴訟嗎?
1、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錯誤,當事人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存在法定請求,申請撤銷;撤消後重新起訴。
2、無法對不服的仲裁裁決重新申請訴訟,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衝裁裁決,然後根據雙方協商或者起訴解決。撤銷必須要證明原仲裁存在違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實,否則極難成功。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經濟貿易仲裁管轄權一般為交易發生當地的仲裁機關。如果對於仲裁裁定不服的話,當事人是不可以直接進行起訴的,必須要經過撤銷仲裁該司法程序。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在申請時還需要有特定的理由,才能夠進行撤銷仲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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