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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其實在生活當中,如果簽訂外貿代理合同以後發生了合同糾紛的話,其中最麻煩的一個問題就是法院管轄地的確定。由於涉及到外商,所以可能雙方適用的一些法律問題都是不一樣的。在我國的法規當中,其實對於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的管轄也有明確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可能管轄的法院

當事人選擇起訴的法院,既要基於中國法律考慮可以管轄的國內法院,也要基於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法律考慮

二、可以管轄的外國法院

(一)可能管轄的國內法院

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對五個管轄地逐一討論:

1、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首先看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而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此無約定,發生爭議時只能求諸法定。依照中國《合同法》,當事人簽訂合同書的,則最後簽署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未訂立合同書的,如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訂約的,則依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合同最後簽署地

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分處兩國,一般當事人一方先行簽署,再通過郵寄方式給另一方簽署,照此方式,則後簽字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最後簽署地。但如果後簽字一方並不註明日期及地點,或者日期與對方的日期相同,則會導致雙方對最後簽署地發生爭議,起訴時需要主張最後簽署的一方舉證證明。

(2)承諾生效地

中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引例中,賣方將PI通過電郵發給買方,此郵件為要約,買方確認接受即為承諾,該承諾到達賣方時生效,則賣方收到承諾的地點為承諾生效地。但需要追問的是,賣方收到承諾的地點是哪裏?通常來説,接收郵件的是賣方工作人員,而該人接受郵件時可能在公司辦公室,也可能在家裏或者出差的路上,如果不在公司辦公室,則哪一地點為承諾接收地。對這一問題《合同法》第34條有明確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適用於本案,則承諾接受地為賣方的主營業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也是首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但實踐中,雙方往往沒有約定,還是得求諸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在外貿合同中一般有FOB/CIF等國際貿易術語,如引例中的FOB上海,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貨物在上海裝船,賣方將貨交付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這樣來看,上海港即為約定的交貨地點。具體而言,上海的港口有洋山港、外高橋港、吳淞港三個港口,實際裝船的港口為合同履行地。依此類推,FOB寧波,FOB天津等等,這些交貨的港口均可作為合同履行地。故當事人可以在這些地方的法院起訴。這是法律上的分析,但筆者實際瞭解的情況並非如此。筆者曾經向一些沿海港口的法院立案庭逐一電話問詢,問同一問題,發生糾紛的合同中貿易術語為FOB(城市),法院可否依合同履行地規則受理,得到的答覆不盡一致,情況如下。

秦皇島、天津、上海的法院表示不受理;威海、南通、寧波、温州、廣州、福州、深圳的法院表示可以受理。

需要説明的是,筆者是通過電話詢問立案庭法官,法官的意見未必代表法院最終的意見。但至少可以説明,法院對這一問題的意見是不統一的,需要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定。

3、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訴訟標的物一般是指買賣的貨物,常見的情形是中國企業進口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在貨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欠款糾紛,則該規則無法適用。

4、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如果中國企業能發現外國企業在中國的財產,則可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申請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這對於中國企業無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獲得這一財產信息,即便知道了,證明財產的權屬也很困難。所以據此規則取得管轄權的案件非常鮮見。

5、代表機構住所地

實踐中,能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企業往往是大企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有的企業雖有代表常駐中國,但並不辦理代表處登記,這樣該規則也無法適用。

(二)可能管轄的外國法院

一般來説,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中國企業也可以到外國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三、司法環境的優劣

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如果法院地所在國法治環境很好,如英美德法日等法治國家,司法公正,則可以到外國法院起訴。如果對方國家是非洲、拉美一些法治水平低、司法不公的國家,還是不要自找麻煩,在中國法院起訴吧。

四、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

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以上是一般規則,但考慮到中國法院可以對外國當事人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即便外國當事人在中國沒有財產,判決得到執行的機會也大大增加。中國法院判決作出後,如果被執行人為境外公司且其負責人可能來中國,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負責人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迫使被執行人執行判決。筆者曾在一些案件中使用該舉措,非常有效。

五、訴訟成本的高低

比較來説,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國訴訟,則存在不瞭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成本高(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國家)等弊端。

因此,訴訟標的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到被告所在國法院訴訟,金額小的案件,更適合在中國法院起訴。

其實外貿代理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地的確定需要考量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當事人起訴的法院,合同的最後簽署地,合同的履行地等這些都會影響到代理合同糾紛法院的管轄問題。如果説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在國外的話,那麼管轄地也有可能就是國外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