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時,最遲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者簽訂口頭合同的話,則此時單位都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現實中有可能在尚未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離職了,那此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有賠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有賠償嗎?
1、沒簽書面勞動的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自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能會不支持雙倍工資;但是經過再起訴到合肥法院,判例認為訴訟時效自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起算。所以即使仲裁委以超過訴訟時效不支持雙倍工資,起訴到法院後也會支持。
2、沒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沒有交社保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沒有繳社保、加班工資、年休假
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繳納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資、未放年休假的,可在勞動仲裁時一併主張。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收集證據?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通常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在收集那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時,要掌握取證的實務技巧,並且在取證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打草驚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實踐中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不少,尤其是在建築工地,很少有建築商會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導致農民工在權利受損維權是會遇到很多困難。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情況,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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