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離職證明勞動合同還能簽訂嗎?
可以簽訂。但是當事人必須要在規定期限之內去補開。當事人沒有離職證明,目前解決方法有:一是補開;二是出具聲明書。
新單位要當事人提供上個單位開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如果沒有需要進行補救,由於當事人在上個單位只工作了一個月,到新單位的簡歷中把時間拉長到5個月了,並且改動了時間,所以,去原單位,原單位一般是不可能出具五個月的證明,但是當事人可以與單位溝通,按照實際情況出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説,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也可能當事人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包括手續不清等原因,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如果當事人不交離職證明,新單位一般不會打電話到原公司調查,但是會要求必須補交,否則就有可能不予聘用。
當事人以前那個單位沒有繳納保險、沒有調動檔案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因為僅僅在一個月內的,是允許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社保法要求構成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要登記社保並依法繳納社保費,由於當事人只工作一個月,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平等,而不是一定要有離職證明,但有的公司他有規章制度,那麼勞動者可以在前一個公司去辦理離職證明,如果前一個公司不肯給勞動者辦理,勞動者是有權提起勞動仲裁的,因為這個是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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