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兩倍工資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兩倍工資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三、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1、雙倍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為標準確定,包括各種税費在內;
2、雙倍工資基數以實得工資為標準確定,即在應得工資基礎上扣除各種税費後的實發工資;
3、雙倍工資基數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標準確定,不包括加班工資等。
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不按照有關的規定執行,不簽訂勞動合同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離職並要求經濟補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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