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現在員工和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大部分都有期限,到期會續簽。但是也有一些勞動合同沒有固定到期日期,當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單位也是可以解除的。那麼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吧。
一、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補償標準
(一)協商解除,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雖然説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具體到期日期,但是符合相關條件的話,單位也是可以解除的,所以説無固定期限合同不代表“鐵飯碗”。如果不是因為員工因素導致合同解除,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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