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辜延長試用期怎麼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但是單位卻無故延長試用期,這樣做合法嗎?小編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孫某與某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間,孫某出過幾次小的差錯。於是公司在試用期滿前通知孫某,鑑於孫某需要進一步考察,公司決定將其試用期延長3個月。6個月試用期滿後,公司作出決定,由於孫某在試用期的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條件,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孫某該怎麼辦?
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王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勞動合同規定的3個月試用期內,未提出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過差錯,作出了延長其3個月試用期的決定。公司的此種作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説,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孫某的同意,單方變更(即延長)試用期的決定,是無效的。
儘管孫某工作上出現過差錯,但公司未在3個月試用期內來衡量這種差錯是否屬於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也根本沒有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3個月的試用期過後,公司已無權再以試用期間孫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延長這個期限,無故延長試用期其實是對勞動合同的違約,單位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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