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試用期約定無效
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因此當事人約定好了試用期的,一般也是會寫入勞動合同裏面。但需要注意,關於試用期的約定也是有可能出現無效的情況,那實踐中到底在哪些情形下試用期約定無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哪些情形下試用期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期限關係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雙方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雙方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2、試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1)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
(2)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後試用期條款不成立。
二、試用期期限能否延長
用人單位在已經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況下能否單方延長試用期呢?試用期的延長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能超過法定的試用期上限。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的上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2、在法定試用期可以延長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在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為何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呢?原因是試用期條款也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外,還不能單方隨意變更,這也是勞動合同所應當具備的穩定性。
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出現重大事項,例如生病或者發生事故導致長期接受治療而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利用試用期對其勞動能力進行考察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延長試用期,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和理解。但已經經過的試用期期限仍然正常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並非無效。
實踐中,並非所有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是可以與新入職的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而要是違法進行試用期約定的話,則就會導致試用期約定無效的情況出現。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之間協商確實試用期的期限,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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