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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能約定試用期

哪些情形下不能約定試用期

實踐中,就一份工作能否約定試用期,需要結合具體的工作性質來看。但從大多數的情況來看,一般用人單位還是會與新入職的勞動者進行試用期的約定,不過也有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況。那麼,究竟在哪些情形下不能約定試用期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不能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的工資有多少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員工也是該單位的員工,所以他亦理所當然的享受其應有的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具體的情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標籤:約定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