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相互考核的階段,然而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各方面的待遇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能夠維護您自己的合法權益,你需要了解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的話,那麼試用期不成立,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視為沒有視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單位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對於勞動者來説,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試用期內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勞動者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考核,且考核結果為不能勝任。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上兩項的舉證責任仍然是用人單位,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因為以上後兩項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必須向勞動者説明解除的理由。
我們知道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的工資比較,會有一個階梯的差異。如果能夠不約定試用期或者約定較短的試用期,就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外,儘管試用期是雙發考核的階段,不滿意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個解除,也不能由單位隨意解除。如果您對此還有任何疑惑,或者正處於類似糾紛中,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請他為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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