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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公正

法律2.33W
股東股權轉讓公正
股權轉讓後股東責任

1、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權後,並不能免除其補繳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10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出資不足的股東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追償。


”第2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份後,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28條雖然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讓人應承擔什麼責任,但稟着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目的出發,應當由受讓方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並且由於公示公信的原則,受讓方應當承擔第一順序的責任,當然受讓方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向出讓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