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前通知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有嗎?
沒有提前通知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有嗎?
有補償金;
如果是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無其他原因終止的,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按你工作年限,有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支付補償金,是從08年1月1日開始補,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從這個時間實施的,具體條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終止,有沒有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特別情形?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用人單位提出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強制要求。但有幾種情形,需要引起特別關注:
一是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有合同期滿需提前通知勞動者的約定條款,從其約定;用人單位如果沒有遵守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存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主要包括: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如果合同終止時,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清形,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江蘇省就有用人單位應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告知義務的規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2008年1月1日後,雙方已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30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做出了一些違反條例的事情,勞動者是有權利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所以,不管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做什以事情之前一定要提前的通知對方,這樣也會避免引起各種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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