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有哪些流程,合同到期有補償嗎
在我們初入職場時,我們都會與公司或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勞工合同。而當我們與單位簽訂的勞工合同到期時,或許會選擇續約,也或許會選擇離職。那麼,續約流程與離職流程一樣嗎?流程都有哪些呢?合同到期有補償嗎?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合同到期續簽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都要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情況、工作表現、勝任能力等方面,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2、在用人單位選擇繼續留用勞動者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續簽手續的辦理都會比較順利。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上面可以看出,一般來説續約只需要根據各公司用人單位流程走即可,離職程序相對麻煩,並且自己主動離職和公司、用人單位不再續簽是不一樣的。而關於合同到期有補償嗎?公司和用人單位不再續簽才有補償金,自己主動離職則沒有。更多詳細內容還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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