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試用期
什麼是試用期?法律對試用期有什麼規定?對於剛出來工作的人來講,試用期算是一個比較陌生的詞彙,甚至可以説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一無所知。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試用期的有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於做某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
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六個月,但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時(不到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天之差,試用期可相差四個月,用人單位可選擇合適的合同期限,來決定符合企業利益的試用期。
試用期可以説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之間的一個考查期,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有試用期,説明試用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的。這一點希望各位勞動者能夠注意。
-
工作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主張
律師解析: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
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怎樣走
律師解析: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先提出申請;然後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法受理;再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最後再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將結論書送達給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法律依據:《...
-
單位僅以末位淘汰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犯法的嗎
律師解答:犯法。律師解析:“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犯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犯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
解除合同後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律師解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的限制約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約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