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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

什麼是試用期

什麼是試用期?法律對試用期有什麼規定?對於剛出來工作的人來講,試用期算是一個比較陌生的詞彙,甚至可以説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一無所知。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試用期的有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於做某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

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六個月,但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時(不到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天之差,試用期可相差四個月,用人單位可選擇合適的合同期限,來決定符合企業利益的試用期。

試用期可以説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之間的一個考查期,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有試用期,説明試用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的。這一點希望各位勞動者能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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