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意義與目的是什麼,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多長
一、試用期的意義與目的是什麼?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二、新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多長?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時我們還應注意一下幾點:
1、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4、同時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
5、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三、試用期的工資怎麼界定?
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條規法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四、試用期中勞動者可以享受哪些權利?
試用期中勞動者享有:1、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2、加班時應同樣享受加班待遇的權利。3、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可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權利。
在進入試用期之前我們還應瞭解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所以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來協商並約定,不得又用人單位單方面強行規定。若當事人對試用期的某些問題還存在疑問可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為您解答,我們將根據您的實際情況來為您提供答案解決問題,為您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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