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賬務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臨時工工資賬務處理方式是什麼?
1、支付臨時工工資的時候,需要有人力資源部出具的加蓋部門公章的工資表格,然後,會計根據工資表上人員歸屬部門做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製造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發放工資的時候: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等
3、個人所得税可以待月末,和本月其餘工資合併計算後,一併代扣代繳。
二、臨時工不幹可以馬上結工資嗎?
1、臨時工不幹不一定可以馬上結工資,具體是否可以在離職的當天獲得工資,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時勞動合同地位平等,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
2、通常情形下,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單位需要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對於臨時工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單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三、被聘用的臨時工可以買社保嗎?
被聘用的臨時工可以買社保,目前《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概念,臨時工一般是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購買保險的規定如下: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 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 浮動係數)
第十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一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單位不管是聘用臨時工、還是招募正式的職員,都是需要向其發放工資的。單位的會計人員,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做賬務處理。一般情形下工資需要先計提,然後在實際支付的時候則需要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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