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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做什麼

刑事案件中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做什麼

刑事案件中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做什麼?

一、律師接受委託

(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保存;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二、與公訴機關聯繫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繫,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及案件材料。

三、會見和通信

(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5、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四)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説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其告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的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11、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一)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繫方法等。

(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要求公訴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説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1、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向其他證人或者單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3、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

4、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六、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1、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代為提起申訴。

執業律師都是從專業的法律角度來看待當前的這起案件的,律師相對客觀性的主張能夠及時的幫助法院更好的處理該案。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做的這些事情不會從來都不和犯罪嫌疑人溝通的,因為律師的辯護工作和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始終是分不開的,每個階段都會和犯罪嫌疑人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