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除員工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單位開除員工説的簡單點其實也就是單位提前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而此時單位要想行使權利的,則需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開除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單位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那現實中,單位開除員工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單位開除員工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 單位開除員工爭議的處理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實踐中,單位開除員工與單位辭退員工都還不太一樣,雖然都是提前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在前者的情況下是可以及時進行解除的,但如果是後一種情況的話,則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或者在支付了代通知金之後就可以馬上進行辭退。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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