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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為失信執行多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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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為失信執行多久有效?

判決為失信執行多久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在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該名單是沒有有效期的,也就是説會一直存在,只有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會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二、失信執行的對象是哪些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對失信執行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綜上所述,在處理民間債務糾紛的時候,對於有能力履行卻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告,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這個最高法有專門網站公佈。一旦列為失信人,有效期是兩年,這個期間會被限制消費。針對老賴,最高法也出台了多種懲戒措施。

標籤:失信 判決 執行